
国庆长假期间,市城管局城北一大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中山路有人正在开挖人行道,挖掘出来的泥土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执法队员当即上前调查询问。
经现场调查询问得知,中山路某商铺业主因餐饮店装修,污水无法排出,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地沟乱接下水管道。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向该业主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了法律文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处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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