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经验对广州市开展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启示
摘要:本文以广州市道路工程修建详细规划为研究内容,分析广州市道路工程建设规划现状提出问题,综合分析深圳市、武汉市、厦门市、天津市的成功经验,提出广州市道路工程修建详细规划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建设;启示
引言
本研究通过在分析广州市道路工程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和分析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为广州及相关城市开展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有针对性的经验借鉴。
广州市道路工程建设现状分析
1.1道路工程设计缺乏“修规”或“城市设计”的精细化指导
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详规”)是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详细规划。广州市尚未开展线性市政工程修详规的编制工作,目前道路工程设计只能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
由于控规主要确定道路网、等级和红线,未对道路功能及空间要素进行详细规划,工程的合理性、征地拆迁的可行性、环保影响等未能得到充分的考量,无法精细化指导下阶段的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管理部门也无法实现规划审批环节的精准化管理。主要原因在于控规和道路工程设计之间缺少承上启下的修规环节。
1.2道路工程建设中规划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具有主导性和权威性,体现在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上,能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现有的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无法提供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划要求,导致多数项目在工程设计阶段主要由建设业主主导,更强调项目的可实施性,对规划要求的功能考虑不充分,与沿线用地规划、市政交通设施规划等协调和衔接不够;另外,设计单位的水平参差不齐也导致工程方案千差万别。规划管理部门在方案审查阶段,虽然进行一定程度的把关,但很难提出实质性的建议,规划引领作用有所削弱。
1.3道路工程的前期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道路工程是线性工程,需协调处理的矛盾较多。但是道路工程的前期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经费相对较低,导致部分单位对项目前期研究不够重视,对项目开展必要性的论证分析以及项目规划交通功能分析不足,特别是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研究论证不充分,导致项目立项后,征地、拆迁、市政管线设施等协调问题多、设计方案频繁修改、工程设计周期长、工程投资大幅调整等问题。另外,道路工程立项后常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调整控规,程序多,时间长,导致工期延后。
二
国内城市先进经验
国内多个城市开展了修详规工作,起到显著的效果。本文主要从法理依据、规划内容、组织形式等方面,综述深圳市、武汉市、厦门市、天津市的成功经验。
2.1法律依据
天津市、武汉市、厦门市已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均在“城乡规划条例”有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开展修详规的基本要求。《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如下:“建设线性交通、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深圳市开展此项工作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在早期就由国土规划局以专用经费组织落实“道路交通详细规划”工作并一直延续下来,因此出现了深南大道、滨河快速路等一批精品道路工程。
2.2规划内容
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在规划内容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天津市在《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提出要求。以深圳市为例,修详规内容如下:
(1)现状问题分析。工程沿线周边现状路网以及土地利用,现状道路、公交、慢行交通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2)上层次相关规划解读与分析。城市规划解读与分析,道路规划、轨道规划、公交规划、慢行交通规划解读与分析,道路交通功能定位。
(3)交通需求预测与分析。拟建道路公交、社会车高峰流量、慢行交通流量预测分析。
(4)交通功能分析。拟建道路线位、立交、各交通节点的交通功能分析。
(5)总体设计。道路交通详细规划的设计目标、设计思路、改善对策。
(6)交通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总体设计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沿线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及节点方案设计,公交组织设计,慢行系统设计以及沿线单位出入口组织,交通设施建设建议以及交通管理措施建议。
(7)方案测试与评价。方案实施效果,方案评价指标,方案实施效果评估。
(8)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工程总体投资估算,工程建设计划。
2.3组织形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详细规划项目工作,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后,由其负责审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厦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然后由市规委组织编制。
天津市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武汉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联合编制城建计划,各相关部门依据城建计划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
对广州市开展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启示
3.1应该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来保障道路修详规环节的实现
上述城市中,除深圳按临时规定执行外,其余城市都在《城市规划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确定了修详规工作法定地位。尽管《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是,《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尚未对提出修详规的规定。因此,建议同步开展道路工程修详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保障体系的研究制定。
3.2编制内容要全面且有足够深度,规划要求和工程实施相协调
修详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对上位规划进行解读。在明晰区域交通组织、各种交通方式交通需求的基础上,明确道路功能定位、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确定各类交通的组织方式及周边交通设施的布局,与沿线用地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市政系统规划等进行协调与衔接;制订竖向控制、横断面、公交组织,慢行系统等;对道路空间的各个要素进行详细安排;对征地、拆迁等问题进行摸查和初步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初步的投资估算;落实控规调整等。基于以上内容提出广州市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流程,见图1。
图1 广州市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流程图
3.3道路修详规工作组织建议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
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职能,并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建议广州市修详规的编制和审批由市国规委牵头组织,住建委、发改委、交委等部门协助开展。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道路建设项目计划,制订道路修详规的编制计划,并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规划研究部门承担编制工作。
四
结语
开展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将更好地协调道路与用地的关系,融合片区交通组织规划,衔接片区的市政管网规划,充分实现道路规划功能;道路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更高;有利于打造精品道路工程,提升城市品质。
城市道路规划管理部门,可依据修详规,核发更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设计更有指导性;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可高效把关,确保工程设计方案与规划功能相匹配。
发改部门,可把修详规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工可报告的依据,有利于精确、合理控制投资规模。
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的前期研究成果,有利于减少前期协调工作,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工程投资;作为设计单位的指导文件,有利于缩短设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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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已发表,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3).
作者简介:张晓航(1987-),女,黑龙江宾县人,学士,工程师,道路工程室,主要研究方向:道路交通规划与咨询。
E-mail:71479327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