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陈某、徐某等6人因“跑分”被刑事拘留!

陈某、徐某等6人因“跑分”被刑事拘留! 乐在新余
2024-04-08
2

你为了一个没见过面的陌生人

这么干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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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
新余公安刑警支队
历时一个月有余
打掉一“跑分”洗钱团伙
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6人

案件回顾

2024年初2月
刑警支队反诈中心根据线索
初步发现一个“跑分”团伙
在辖区从事洗钱违法活动
通过分析研判
民警迅速锁定了团伙主要成员
并陆续将骨干成员陈某、徐某
以及提供银行卡的卡主
傅某等6人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
▲犯罪嫌疑人徐某到案
经查
犯罪嫌疑人陈某
主要负责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
受领任务
徐某主要负责开车并联系卡主
二人长期在新余、宜春地区
周边进行“跑分”取现
年初
二人收到上线任务
随即在新余

以一类卡2000元、二类卡1000元的报酬
向傅某等人收集了十几张银行卡
交易过程中
傅某将收集的卡
按约定放在新欣大道绿化带中
陈某、徐某拿到卡后
在新余多家银行进行“跑分”取现
之后将银行卡遗弃到河里、垃圾桶
然后将现金报酬
再放回“约定地点”
由傅某取走
就这样
双方未经见面
以“陌生人”视角
完成了整个“跑分”取现过程

▲违法行为人傅某等6名卡主被处以行政处罚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陈某、徐某等人可谓是绞尽脑汁、机关算尽
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目前
陈某、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卡主傅某等6人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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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跑分”人员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实施“跑分”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则可能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等共同犯罪。


温馨提示
广大居民应当提高警惕,切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切莫轻信赚快钱的广告宣传,切莫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快钱”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莫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新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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