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则聚 不合则散
若是交恶后
为泄私愤做出不法之事
到头来终将害人害己
近日
高新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
查处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案
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有人三番四次在我和家人居住的小区散布含有我明确身份的隐私信息,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我都快崩溃了……!”近日,高新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L女士的报警求助,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发现黄某、龙某有作案嫌疑,遂将二人传唤到案。
经查,黄某、龙某均与L女士相熟,三人曾是朋友,后因故发生嫌隙,黄某、龙某对L女士十分不满,遂产生报复念头。今年二月至三月间,黄某、龙某打印了数份含有L女士身份及其他隐私信息的纸张,多次到L女士及其家人所居住的小区楼道内张贴。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黄某、龙某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