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光荣,勤劳者可敬。“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道路研究院纪委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真诚地为广大兢兢业业的劳动者点赞喝彩。节日期间往往是“四风”问题的“易发堵点”,看似简单的人情往来,却有可能是触碰纪律红线的“苗头起点”。节点即“考点”,道路研究院纪委在此提醒全体职工:节日期间,可以放松的是身心,不能放松的是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杜绝“节日腐败”,远离不正之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收礼,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违规吃喝,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车私用,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酒后驾车,不可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违规发放福利,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节日值班期间,脱岗离岗,不可以!

假期期间,各公司都有值班安排,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时刻严格遵守值班备勤等工作纪律。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处理。同时,假期期间,党员干部要做好随时处置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的准备,如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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