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和《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的规定,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8月30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穗开更新规字〔2022〕1 号)并对本指引进行了政策解读。
我院结合《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的相关规定,对广州市、黄埔区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要求政策的各项内容差异进行了相应对比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和《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指引。
我区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关于旧村改造意愿的表决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
二、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表决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开展表决工作:
(一)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二)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80%以上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表决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
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退出、合作意向企业转为合作企业的表决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执行。若上述表决事项在招商文件中未规定,表决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但因项目出现重大风险等紧急情况,需由政府采取应急补位措施的除外。
四、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或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由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表决的,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五、经济联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与经济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与经济社(自然村)应联合作为改造主体。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与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分别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联合参与改造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在改造项目中所占土地面积在10%以下的,经济联社(行政村)可以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该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等事项均按照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表决结果来确定执行,该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联合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对项目实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等表决事项通过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事项(改造意愿和项目实施方案除外),可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七、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中引入公证程序进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算。
八、本指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及相关省市政策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按规定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政策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今年8月30日起施行。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对《指引》作了政策解读,具体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事项,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指引》正文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旧村改造意愿的表决事项,第二条是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表决事项,第三条是关于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表决事项,第四条明确了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或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表决要求,第五条明确了经济联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与经济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联合参与改造的表决要求,第六条是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参加人数要求,第七条鼓励村集体在表决工作中引入公证程序,并可同步表决多个事项,第八至第九条为指引有效期和其他附则内容。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是《指引》明确改造意愿表决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为80%,保障了村民在旧村改造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有助于减少旧村改造项目后期的矛盾纠纷,有利于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动。
二是《指引》结合我区旧村改造工作实践,明确了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引入和退出、合作意向企业转为合作企业的表决要求,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庄改造过程中合作企业管理工作。
三是《指引》规定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经济联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与经济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体物业联合参与改造的表决要求,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政策对比
我院结合《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的相关规定,对广州市、黄埔区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要求政策的各项内容差异进行了相应对比解读。
一、改造意愿
➤广州市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黄埔区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
二、实施方案
➤广州市
●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黄埔区
●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80%以上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80%以上通过。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招商文件
➤广州市
①合作意向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②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③合作企业招商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黄埔区
①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表决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②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
四、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退出、合作意向企业转为合作企业
➤广州市
未出台详细规定。
➤黄埔区
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执行。
若上述表决事项在招商文件中未规定,表决要求参照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规定执行,即: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因项目出现重大风险等紧急情况,需由政府采取应急补位措施的除外。
政策依据及相关注释
➤政策依据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2〕1 号)
➤相关注释
①成员大会到会人数要求: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②成员代表会议到会人数要求: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文字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校审:骆建云 陈琦 刘娴
政策对比:薛汪祥 丘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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