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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研究·意见征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更新研究·意见征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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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6日至8月15日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现就《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5日(共10日)
二、公众获得《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阅读或下载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房改指导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bbzdc@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

《意见稿》明确


配售型保障房的销售价格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


配售型保障房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后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必须退出配售型保障房。




01


符合条件的存量房

可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房



根据《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一共有四个:

一是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是根据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单个地块、项目确实难以平衡的,配建规模可通过区域统筹落实。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模式除直接配建外,也可以通过发放房票、收储改造主体已收购的弃产房屋、货币收购村民自住部分以外的复建回迁房集中规划建设等方式落实。

三是存量房转化。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符合条件的存量房经批准后,由专营机构收购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是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专营机构合作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部分房源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应。



02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

优先选址交通便利区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在城市新建区,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重点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职业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等周边,具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03


申请人有本科学历

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



准入条件方面

申请人需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无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累计缴纳社保满3年,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人属于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卡人,可以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同时缩短社保年限(高层次人才和博士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1年、本科2年)。


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按需选择申购。 

户型面积方面,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以两房、三房为主


04


售价按同地段商品房评估价

一定比例确定



至于备受关注的销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综合考虑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在销售公告中发布。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必须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过回购或者内部流转方式退出。





文字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广州政府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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