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这伙涉恶团伙被一审判决


2013年11月和2014年11月
彭某、黄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在新余成立二手物品寄卖行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公司管理以彭某、黄某为主,彭某负责接待客户、考察客户及部分追债工作,黄某主要负责追债、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李某、周某参加放贷及追债工作,被告人陈某等7人为业务员,主要负责拉客户、追债具体事务。
2014年6、7月起
彭某等11人依托寄卖行、投资公司,以暴力殴打、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10%用于该组织的日常开支及为组织成员发放“油费”、“看守费”等,形成了以彭某、黄某为首要分子,周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至2017年期间
被告人彭某等11人通过高利放贷攫取非法利益共计101万元人民币。其中彭某、黄某均攫取非法利益30万元人民币;周某、李某均攫取非法利益10万元人民币,陈某等7人均攫取非法利益3万元人民币。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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