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1日下午,在新余市竹山路与仙来大道交叉口处,晏某君驾驶无牌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属性)闯红灯通过,与黄某勇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晏某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晏某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9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事发当时,晏某君所驾电动车上违规加装了遮阳棚,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过程中不仅视线受阻,在受到撞击后头部未能得到任何保护,导致其颅内出血,后送ICU经开颅手术等治疗,现已出院。
经交警城北大队依法认定,晏某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勇无责。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
醉酒后的当事人
失去交通安全意识
一步步将自己带入危险的境地
加上当事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遇到突发事故后
没有任何保护措施
头部承受百分百的伤害
所幸的是救治及时
否则性命堪忧

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
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新余日报综合新余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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