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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融
涉及流程调整的地区有:

上述地区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机构联合,相继发布的公告中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对于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即,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税务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将全面接管社保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注】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略有不同,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江苏: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上海: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提醒】如果逾期未缴纳,将影响公司员工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等人才业务相关的进程。这几项业务都对申办人在上海的社保和个税缴纳时长、缴纳基数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漏缴、断缴等情况,需要重新累计社保和个税的时间,甚至导致无法成功申请落户。
其余地区:
以当地人社局、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
风险提醒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意味税务部门能够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若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注】此处的“不一致”不是指同期数据的绝对一致。
个人所得税执行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执行权责发生制,而本年度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数额比对,在考虑了时间差及其他合理合规的差异后,三者不一致则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有以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
1.职工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试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长期按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
(1)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
(2)最低缴费基数<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3)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缴纳。
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可能将被要求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4.调整工资结构,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例如,某职工工资8000元,拆分成5000元+3000元,其中3000元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通过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职工自愿放弃、企业拒缴社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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