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通道竟然改为临街店面?!
渝水分局:拆!
前言
PREFACE
自“拆牌、破网、清通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新余城管渝水分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集中力量拉网式排查整治影响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通道的隐患,重点清理拆除墙门窗违规设置防盗窗网、广告牌、违规搭建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拦路虎”,切实畅通群众安全通道。
PART·1
这竟然是消防通道改成的店铺
▲消防通道封闭改为临街店铺(无论是面朝街边这一面,还是背靠小区这一面,改装后的店铺已经完全看不出它的前身——消防通道的样子)
兴和路一小区开发商为追求利益,将其小区南面原本敞开的消防通道,用砖头水泥、钢化玻璃封闭围住,摇身一变成为店铺。
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将严重影响小区救援和居民逃生,一旦出现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这种情况,新余城管渝水分局执法队员立即联系该开发商负责人,详细说明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提醒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经过耐心的沟通和协商后,开发商负责人也感到后怕和警觉:“我马上拆!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就想着围起来做店铺可以赚钱!影响安全出口疏散、堵塞消防通道应急救援的事万万做不得!我可承担不起后果!”。
2月1日上午,该开发商负责人立即清空店铺物品,主动拆除私搭乱建部分,用时一天拆除面积85平方米。目前,该消防救援通道已恢复原样并保持畅通。
PART·2
相关法律依据
1.违法行为:占用、堵塞、封堵消防通道。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违则:《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罚则:《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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