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14时39分许,在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肖某明饮酒后驾驶赣K3***1小车沿白竹路由西向东行驶,与从中心绿化带缺口处驶来的肖某生驾驶的赣K9***0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事发后,交警城南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经查,肖某明存在酒驾嫌疑,后经司法鉴定,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达60.6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肖某生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驶出道路口时未让道路上直行车辆先行,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警方依法认定,肖某明与肖某生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直线上升,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明智之举;驶出道路口时,应让直行车辆先行,抢行等于抢危险。同时,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好安全头盔,勿出现“带而不戴”、“戴而不牢”等自欺欺人的方式。
来源:新余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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