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强监管保安全、强改革优环境、强质量助发展”主线,努力探索打造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高地,坚决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通报依法查处的4起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市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中国农资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国农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中国农资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为45%,小于该产品包装标注≧48%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匀泉牌“钙镁磷肥”案
2024年3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农资店销售的匀泉牌“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钙镁磷肥五氧化二磷(P2O5)项目为8.1%,小于该产品包装标注≧12%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界水乡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4年3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水乡某农资店销售的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罗坊镇某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坊镇某农资店所销售的沃雨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检验结果为46%,总氮含量检验结果为13.9%,该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材料》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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