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图解读

二、政策亮点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置换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一)破解省、市政策难点,结合旧村实际对土地置换方法进行“量化”。
●2015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提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提出“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
●2019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若干措施》(穗埔府〔2019〕10号)提出“允许用地空间腾挪整合、土规规模及转用指标置换、留用地或预支留用地按政策纳入旧村改造。”
本次《操作指引》落实上述政策原则并加以延伸,在置换距离、置换面积、价值评估等方面实现了具体量化。
(二)操作程序简化——“等毛面积置换”、“一次评估”、“先行供地”等
●《操作指引》第八条规定:“如相互置换的用地最短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千米的,可简化程序,按毛用地面积相等的方式进行置换”。
●第十三条规定:“按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原则确定双方置换用地面积,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上述确定的置换用地面积直接办理置换手续,无须再次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将政府储备用地先行供地给改造主体,同时要求改造主体出具2年内将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交与政府的承诺函和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
三、实操要点
(一)置换给政府的村集体用地须已有用地手续或具备完善历史建设用地手续条件。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九条: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并且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扩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严格遵循置换用地“价值相当”的原则。
●旧村改造项目建新范围外、实际可用于置换的土地往往存在零散分布、面积较小,难以成规模开发的情况,为实现置换用地“价值相当”,实操中须严格核实置换用地选址、置换用地规划用途及用地手续等情况。
作为全国首个区级“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黄埔区在省“三旧”改造政策总体框架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实践,并形成了实操性强、可复制推广的“黄埔经验”。
提示
●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操作指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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