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新余市通报了第二批“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的一水天城小区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未整改问题
(一)基本案情
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孔目江街道办文新路社区所辖的一水天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存在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的情况。随后,消防大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小区经消防救援大队复查,发现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问题逾期未整改。
(二)法律依据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
管理的分宜县皇家花园小区
存在消防设施未及时维护,
绿化带有业主私自铺设水泥小路问题
(一)基本案情
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分宜县皇家花园小区存在消火栓破损未及时维护,绿化带有业主私自铺设水泥小路侵占公共空间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处理结果
收到投诉后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社区前往皇家花园小区进行实地查看,并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目前,该物业服务企业已对小区内破损的消火栓进行整改修复,绿化带中私自铺设的水泥小路联合社区、城管部门进行拆除,现已完成整改。
案例三
新余市四和物业有限公司
管理的分宜县悦龙湾小区
存在物业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
未公示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该物业管理的分宜县悦龙湾小区存在物业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未公示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三)处理结果
收到投诉后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社区前往悦龙湾小区进行实地查看,并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目前,该物业服务企业已制作物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公示牌并在小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案例四
新余市神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高新区香榭绿洲小区
存在履约不到位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该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2栋1单元2至4楼的楼道内每日存在粪便尿液,物业未进行日常巡逻和拖地清洁,导致污物被踩踏扩散,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出行。
(二)法律依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三)处理结果
收到投诉后,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联合城东办、社区进行实地查看,并责令物业公司立即整改。粪便尿液系小区居民所养犬只造成,目前物业已对该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找到养犬居民进行文明养犬劝导,后期会增加巡查力度,加强小区管理。
案例五
新余市悦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渝水区城北街道金宝莱小区
存在常闭式消防门
未及时维护到位问题
(一)基本案情
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对小区内常闭式消防门未及时维护到位、对消防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整改进度滞后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渝水区住建局对物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目前,该小区常闭式消防门已全部完成更新整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