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以下简称《条例》)。我院作为《条例》的主要技术支撑团队和立法专班成员,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参与了《条例》从立法框架构建、条款起草,到征集吸纳各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和企业单位的意见等全过程,积极配合推动了《条例》的最终颁布。
《条例》作为广州市专门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指导全市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院技术团队结合参与《条例》的立法全过程谈心得体会,相关内容如下:
一
立法背景与目的
国家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广州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全市现有各类房屋约297万栋、建筑面积约15.5亿平方米,体量庞大、类型复杂。其中,大量老旧房屋为砖木结构或简易结构,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随着城市发展进入存量提质阶段,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装饰装修、功能改变等行为日益频繁,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自201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效力层次较低、未能完全适应管理实际需要等问题。随着2022年长沙“4·29”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警示,以及广州大量房屋(含农村自建房)的安全监管需求日益凸显,立法升级迫在眉睫。因此,广州通过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着力构建覆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安全管理体系,适应城市发展规律,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
主要内容与制度创设
《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安全防范、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抢险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自建房使用安全纳入监管,解决了监管缺位问题。主要亮点和制度创设如下:
01
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条例》首先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以及公有房屋管理单位须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清晰划分了行政管理职责,强化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镇街的分工协作与联动机制;同时,进一步补齐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要求其依法依合同承担相应义务;此外,还强化了物业服务人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其负有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职责。
02
补齐自建房安全管理短板
为切实回应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多项针对性规定:首先,强化城乡统筹,将适用范围由“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实现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全覆盖;其次,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明确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公益或出租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此外,对自建房改建、扩建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必须经过专业设计施工、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
03
建立源头防范机制
为加强安全隐患风险源头防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建立了年度安全普查制度,通过定期排查摸清房屋底数,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平台数据库;完善了信息公开机制,明确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及途径;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了禁止行为清单,划定房屋使用安全红线;同时加强装饰装修监管,通过信息录入与现场巡查实现全过程管控。
禁止行为清单 |
||
条款 |
类别 |
具体禁止行为 |
1 |
擅自变动结构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
2 |
超负荷使用 |
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 |
3 |
破坏承重墙 |
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4 |
拆除阳台墙体 |
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5 |
不当安装设备 |
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
6 |
不当更改功能分区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
7 |
非法改变用途 |
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
8 |
其他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
04
强化智慧监管手段
重点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从传统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动态防控转变。一方面,《条例》明确赋予智能感知、“空天地”一体化监测(InSAR)、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法定地位,要求将其作为常态化普查的重要支撑,实现对房屋安全状况的持续追踪和量化分析;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立体监管网络,形成空天地技术宏观监测、镇街巡查实地核验、动态信息系统汇总处理的多层次闭环;同时借助标准化隐患巡查清单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跨层级共享和业务全链条追溯,最终建立起规范高效、精准响应的房屋使用安全智慧监管新格局。
我院房屋安全相关业务数据已接入广州市CIM基础平台
我院建设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监管平台(与广州市CIM基础平台对接)
05
规范安全鉴定活动
为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支撑行政决策与安全隐患防治,《条例》对鉴定活动作出系统规范:一是明确须开展安全鉴定的法定情形,如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或主要承重构件损伤等,同时规定免于重复鉴定的情形,减轻群众负担;二是要求鉴定单位须具备相应勘察设计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三是建立本市鉴定单位名录制度,强化行业引导;四是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鉴定单位专业能力、现场活动及报告质量进行监管;五是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定严格法律责任,全面规范鉴定行为。
06
完善危险房屋治理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控与风险防范,《条例》系统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意见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据鉴定意见为危房的,明确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及相关费用承担方式,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并且对于治理过程中涉及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构筑物进行相应约束。在实施层面,要求维修加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同时,严格规定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涉及危险房屋的各类证照,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此外,《条例》还细化市、区两级政府在应急抢险中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与现场管理要求,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能够依法、快速、有效处置,全面提升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整体韧性。
类型 |
内容 |
具体措施 |
房屋主体 |
房屋的基础、墙体柱、梁、板、屋顶等主要承重构件等 |
鉴定为危房的区住建部门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向责任人下发通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责任人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解危治理或按要求立即停用并撤离,同时设置警示和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可按规定使用公积金、共有资金或维修资金。 |
房屋附属设施 |
电梯、暖气、空调、安防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照明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及电力管线、通讯电缆等 |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加固、拆除或者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其他构筑物 |
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以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等 |
为确保危险房屋治理顺利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妨碍,对应拆除、迁移的障碍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须及时处置,否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如治理需合理使用共有部位或共用设施的,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
03
结语
《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广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我院将持续关注《条例》的实施效果,并不断创新探索新技术赋能房屋安全管理技术体系,一方面,深化多源房屋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房屋基础数据与InSAR形变监测、物联网感知等多元数据深度联动,以数据赋能安全监管精准化;另一方面,全力推进广州市房屋安全监管平台的升级改造,重点搭建房屋体检、房屋保险等特色功能模块,为全面构建“空天地”一体化房屋安全监管体系夯实技术根基,双管齐下提升广州市房屋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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