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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反诈之二:向虚假待遇资格认证说NO!

社保反诈之二:向虚假待遇资格认证说NO! 社保金融发展论坛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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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明确了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本期主题: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社保待遇不可行!


向虚假待遇资格认证说NO!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同时废止《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其中,明确了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围绕社保反诈,推出一系列短文。本期主题: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社保待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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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保待遇,要负法律责任!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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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栗子:哪些方式属于虚假待遇资格认证?

1.修改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有的参保人员为了少缴费、早领养老金,选择将实际年龄改大,以骗取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

2.家属隐瞒退休人员去世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要及时上报给社保部门,从次月起应当停发养老金。

3. 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4. 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5. 编造就业困难情形,骗领社保补贴。

3

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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