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9〕2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优先条件。
三、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企业不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机构查询核实。企业年金方案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后的范本(附后)。
四、在企业(单位)备案企业年金追溯方案时,应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董事会同意函件。
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鼓励企业在充分体现公平的基础上探索激励核心骨干的年金分配办法。
六、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优化年金缴费、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便于权益查询,提升服务质量。
七、企业要严格落实冀人社规〔2018〕10号文件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每年按时上报《企业年金情况确认表》《企业年金资产变动情况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和报表上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建设,主动参与企业年金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1年版范本)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总工会
202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