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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东方红资管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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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首次明确将投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首次明确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经营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了解投资者
了解产品或服务
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
强化适当性内部管理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高风险的特别注意义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告知义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

⊙留痕义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负面清单保护 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以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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