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税【2016】140号及财税【2017】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我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仍由本基金委托财产承担。我司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亦可能有所下降。
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调整变化,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马拉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 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