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方红资产管理积极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深刻认识新《反垄断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科技创新,依法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防范垄断风险。

一、总则
《反垄断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垄断行为种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定义等内容。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什么是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三、滥用市场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经营者合并
●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五、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七、法律责任
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规定。
明确了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入信用记录,增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