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花样翻新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帮助投资者不被虚假宣传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和违规交易场所的投资活动,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理性维权的意识。东方小红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帮助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案情摘要
2014年某日,投资者黎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国内某知名贵金属交易所会员(以下称“公司”或“该公司”),开展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时间长,可以t+0,即买即卖,不限次数,做多做空都可以赚大钱;投资者不懂也没关系,公司有专家进行指导,还可以代投资者操作,盈利全归投资者,公司只收取规定的手续费,投资者若有疑问,还可以去公司现场考察。
黎某一听,半信半疑,为稳妥起见,黎某决定去该公司经营现场“踩踩点”。按照公司业务员提供的地址,黎某来到位于成都高新区某高档写字楼内,公司热情接待了他,公司现场“像模像样”,秩序井然,前来咨询的投资者也还真不少,有的正在询问洽谈,有的已经准备开户交易。黎某觉得这家公司“挺正规”,经简单了解后,当即办理了开户,投入资金7万元。由于自己不懂,便委托公司“专家”操作,没过几天,当他查看自己账户时,资金早已亏损大半。
黎某感觉上当受骗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了举报,金融办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提请证监局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根据金融办掌握的证据材料,该公司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组织的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参与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一定要慎重,谨防掉入“现货交易”陷阱,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活动侵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摘要:
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情摘要:
2014年9月,江西省某公安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邹某等人非法组织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导致投资者严重亏损。
经查,邹某借用他人股指期货账户,指派杨某、张某等人,鼓动当地群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邹某向投资者收取每手300元的交易手续费,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仅结算交易盈亏。十几名没有任何经验的群众在“操作简单、收益快”等宣传的诱惑下,先后投入约187万元,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专业投资能力,至案发为止,累计亏损158万元(含邹某等人收取的手续费40多万元)。邹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邹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
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名单可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大、专业性强,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要先评估自己有无相应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是否具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决不可听人“忽悠”,绕开规定,从事超越自己能力的交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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