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绝大部分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的同日申请都比较困惑。 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有限, 对同日申请构成要件的理解偏差, 以及对相关处理程序的模糊疏失, 使得商标的同日申请应对成为申请人的难点、 痛点、 爆发点。 下面就谈谈申请人该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1、 提交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 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所谓的实际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对申请人来讲, 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 即及时性、 有效性、 历史性, 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 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 相关事项由法人亲自负责。 商标事务所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 后随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 因为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导致联系困难, 且无其他联系方式, 致使事务所经多方努力后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 等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 该公司发现距离通知时限将近, 只能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 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在某服务类别上申请的英文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被认定为同日申请。 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 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 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 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 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 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2 、 争 取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共识, 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 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 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 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 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 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 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
3、 备齐相关材料, 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 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 , 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 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 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 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 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 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 商业经营等) 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 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 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 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在商标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 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 双方均未到场。 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 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 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 加热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同一天申请, 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 同日申请抽签当日, 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 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 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 自然中签。
抽签结束后, 商标局将根据抽签结果(抽签中签、 自然中签、均未到场放弃), 对同日申请的商标确认在先申请权。 对于同日申请的驳回(部分驳回), 申请人还可以依据应对一般驳回、 部分驳回的情况, 提出驳回复审的请求, 并对对方商标提出异议。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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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在 谷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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