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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 扩大试点在即,长护险制度思路要统一

专家 | 扩大试点在即,长护险制度思路要统一 银华机构投资者之家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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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护险扩大试点在即,需要对第一轮试点中摸索的经验、暴露的问题仔细打磨,争取在此轮扩大试点中能形成更趋一致的制度思路。

     在持续关注长护险试点动态基础上,本文针对长护险制度“不独立”、“不突出”两个重点问题,提出两个原则,并再次发出长护险制度思路要统一的呼吁。此文以“长护险扩大试点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为题已由《中国社会保障》2020年第 4 期刊出。本期快讯发出此文节选,以飨读者,并欢迎共同讨论。


扩大试点在即,长护险制度思路要统一


长护险扩大试点在即,需要对第一轮试点中摸索的经验、暴露的问题仔细打磨,争取在此轮扩大试点中能形成更趋一致的制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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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试点揭示哪些问题 

     从 2016 年 7 月启动长护险国家级试点,到 2019 年底试点地区共有 8854 万人参保,参保人数比上年增长 90%,享受待遇共计 42.6 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员的 0.5%。各地试点反映出如下特征。


     第一,职工和居民覆盖不同步。15 个试点城市中有 8 个城市只覆盖城镇职工,有 2 个扩大到部分城乡居民,只有 5 个明确了职工和居民同时起步。居民与职工未同时起步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规模小,向长护险划转资金的能力有限,另一个原因是农村地区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还不充分,无法满足护理对象的照护需求。

第二,筹资来源和分担不均衡。在长护险筹资中,医保统筹基金划转所占比例最高是67%,最低 25%,相差近 3 倍。有的城市的基金筹资中财政补贴占到 40%以上,有的未明确财政补贴,有的只补贴特殊群体。

     第三,筹资方式和标准不统一。在筹资标准的确定上,有的按工资的比例,有的按医保缴费基数的比例,有的按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有的直接规定具体金额。

     第四,待遇形式和方式差别大。在覆盖医疗机构护理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基础上,有的地方增加了居家服务,还有 4 个试点城市规定有现金待遇。因为覆盖项目不同,各地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不一样,最高的每天 300 元,最低的每天 30 元,相差 10 倍,养老机构最高和最低的待遇标准分别是每天 70 元和 20 元。在试点过程中各地的待遇标准都略有上调。

     此外,在服务项目、失能鉴定、经办方式、鉴定费用来源等试点地区也都有不同做法。总体上看,经过三年多试点,各地在覆盖面、筹资渠道和标准、待遇方式和标准以及失能鉴定等制度关键参数上都还未达成共识,大致可以分为“偏医”和“偏养”两条思路。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覆盖原则上,“偏医”的表现是将职工和居民按照医保筹资来源的不同区别对待,设定不同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保障标准高。偏“养”的表现是注重居家照护和失能预防,职工和居民制度统一、待遇一致,保障标准适中或偏低。

     二是在保障水平上,“偏医”的医疗护理待遇标准高,最高支付标准与医保接近,保障项目中包含床位费、检查费等医疗项目。“偏养”的生活照料支付标准略高,像南通还增设了失能预防和辅具器具租赁等服务项目,这些项目有助于居家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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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长护险作为一项崭新的社保险种,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不独立,在筹资上严重依赖医保基金的划拨;二是不充分,保障受益面太窄,影响了制度的福利效果。第一个问题有望在扩大试点时得以解决,届时医保基金将不再向长护险制度划转资金,长护险制度的筹资将主要是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单位缴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可作为提高待遇的补充手段。因此,目前长护险试点期间最突出的问题就集中在保障受益面太窄。

     德国 1995 年启动实施长护险制度,当年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是 20.9%,长护险制度所有受益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是 1.3%。我国 2019 年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是 18.1%,但长护险受益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不到 0.5%,仅相当于德国制度初建时的四成,相比来看,保障面太窄了。

     如果按照德国各年龄失能发生率估算,我国长护险应保障的失能人员至少在 2500 万人。但是考虑到德国的老龄化程度高于我国,例如 2015 年德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是 27.3%,而且 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占比也较高,当年长护险受益人数占比接近 3.3%,按照目前的人口结构,我国长护险制度的受益人数占比不可能像德国这么高。目前,可借用“六普”时各年龄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数占比。估算下来,我国长护险制度应保障的失能人数大致是 1100 万,相当于总人口的 0.8%,这个比例应作为各地试点保障面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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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试点后制度走向如何


     长护险制度不同于养老保险,其管理体制更接近医疗保险,基金更适宜属地化管理,因此,因地施策是可行的。但是,制度应统一,这是公平性的要求,也是制度效率的要求。如前文所述,目前试点趟出两条路,一条“偏医”,一条“偏养”,道路选择不同,则制度思路不同。医,在于治,对着急症;养,在于持,对着慢症。从设立初衷和国外同类制度的定位来看,长护险保障的应是各种原因导致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使其得到有尊严的基本照护保障,从这点看,更接近我们常说的“养”的概念。

     既然长护险在于“养”,就要分清楚面向哪些人、提供怎样的“养”的保障。首先需要搞清楚失能人员所面临的的“养”的环境。首当其冲的是家庭养老功能的衰减,这是城市化、少子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逆;其次,高龄化和失能风险不区分人群属性,城乡居民与相同年龄组的城镇职工有同样甚至更高的失能风险,制度不能只保障就业群体。

     基于这两点认识,确定长护险制度的保障面至少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不分城乡、不分职业,所有经鉴定符合“失能”条件的人均有权利获得平等的保障;第二,待遇标准以“养”而不是“医”的市场价格为依据,所有失能等级对应的都是“基本的”保障水平。总而言之,保障面要扩大,制度方能公平,保障度要适中,财务方可持续。

     按照“六普”的统计口径,当前总人口的失能率大约是 0.8%,也就是 1100 万失能人员需要长护险制度保障,这是制度保障面的下限。由于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的失能发生率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失能人数规模会扩大,推测 10 年后,在统计口径不变的情况下,总人口的失能率提高至 1%,失能人数增加 300 多万,30 年后的 2050 年,制度要保障的失能人数会达到 2340 万,相当于总人口的 1.7%。如果更多家庭需要为失能人员寻找社会照护服务,长护险制度应保障的人数会更多,按照德国各年龄组失能发生率计算,2050 年需要长护险保障的就不止 2300 多万人,而是会超过 5500 万人。目前,可将“六普”的统计口径作为下限,将德国各年龄组失能发生率作为上限,计算失能人数比例,作为各地在扩大制度保障面时的参考。

    制度保障面应当拓宽,并随着筹资能力的增强稳步扩大“应保尽保”的范围,这是解放家庭劳动力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所必须的,也是社会应有的慈悲情怀和政府责任。但另一方面要做好社会保险的“自平衡”,也就是要在筹资能力、参保人群、待遇标准、保障范围等制度关键参数之间寻找最佳平衡。

     就当前而言,关键要将待遇标准置于合理范围内。首先应把“医”的项目从长护险保障范围中移除,其次按各地养老服务市场价格调整待遇标准。确定待遇标准的一个简单且易行的办法是,考察一个熟练技能的照护人员能够照护几个相同等级的失能人员,按照当地正规就业部门的工资平均下来,就是该失能等级待遇标准的参考值。例如,当地 1 名照护人员可以同时照顾 2 名最高等级失能人员,那么就可按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半作为参考,确定该等级的待遇标准。

                           (供稿人:张盈华)


end


文章来源:

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实验室《快讯》2020年第17期(总第380期,5 月14日)


声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简称“世界社保研究中心”),英文为The Centre for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Studies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ISS CASS,成立于2010 年5 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的一个院级非实体性学术研究机构,旨在为中国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理论研究提供智力支持,努力成为社会保障专业领域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政策型和研究型智库。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简称“社会保障实验室”),英文为The Social SecurityLaboratory at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SSL CASS,成立于2012 年5 月,是我院第一所院本级实验室。“社会保障实验室”依托我院现有社会保障研究资源和人才队伍,日常业务运作由“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管理,首席专家由“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担任。

        “社会保障实验室”于2013 年2 月开始发布《快讯》、《社保改革动态》、《社保改革评论》和《工作论文》四项产品,2013 年11 月开始发布《银华讲座》。其中,《快讯》、《社保改革动态》、《社保改革评论》和《银华讲座》四项产品版权为“社会保障实验室”所有,未经“社会保障实验室”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上网和刊登,如需使用,须提前联系“社会保障实验室”并征得该实验室同意,否则,“社会保障实验室”保留法律追责权利;《工作论文》版权为作者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抄袭、复制、上网和刊登,如需引用作者观点,可注明出处。否则,作者保留法律追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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