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制度初建:个人不缴费,国家来养老
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
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 ,作为劳动保险金;
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 ,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 ; 70%存于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 ,作为劳动保险基金 ,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
筹资方式采用现付现收制。
个人不缴费;
养老金水平与工资关联 ;
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
退化为“单位保险模式 ”:单位来养老
“劳动保险金的30%要上交全国总工会 ,用作统筹互济 ”这项规定在1969年被取消后,中国养老保险进入了“单位保险阶段 ”,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退化,变成了各自为营的“单位保险模式 ”,丧失了其社会统筹调剂功能,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企业退休职工少 ,养老保险金就少开支 ,退休职工多 ,就多开支,给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阻碍 。
统筹养老金的尝试: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缴费体制建立
1984年 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部分地区成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 ,试图突破单位保险的框架。
1985 年 1月,《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 。
1986年 7月 12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
1991年 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 》 (1951年 )为基础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 ”时代结束,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 ”的束缚。要求:
“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 “;
”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 ,形成“三支柱 ”养老保险体制。
试行下来,不同情况的企业缴费比率差距很大。全国平均缴费水平不到20%,而在职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较多的市县他们的缴费比率已经达到30%甚至更高。 好的企业或称人员年龄构成轻的企业拖缴、欠缴乃至漏缴、拒缴养老保险统筹费, 差的企业或养老负担重的企业拼命要挤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完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账户提出与制度统一
1993年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 ”的养老保险模式 :“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5年 3月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首次提出了 “个人账户”概念, 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创新。
1997年 7月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养老保险模式。其在中国社会保障史上,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规。
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统一了企业缴费比例;
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
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办法,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 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人专户。
2000年 12月 25日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调整了两个账户的比例 ,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 ,不再支援个人账户。
2005年 12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并正式确认企业按缴费工资 20%入统筹账户 ,个人按缴费工资 8%入个人账户。
至当时为止,仍然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
2015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
其改革思路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统一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并且: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
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进一步降费、区域调剂与明责
2016年5月,《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缴费比例超过20%的单位下调至20%;
2019年4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进一步促进公平,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并且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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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徐德正,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J],经济视角,2005,12:2-4.
[2]潘锦棠,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六十年[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0,1:36-41.
[3]王兆国,浅议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J],商业经济 , 2006; 11: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