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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是泡沫?解约后的邓紫棋还能叫“邓紫棋”吗

全都是泡沫?解约后的邓紫棋还能叫“邓紫棋”吗 谷诚知识产权
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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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邓紫棋x3



据报道,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3月7日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今日有网友发现,解约后“邓紫棋”这个名字恐怕都不能再使用了。 

在天眼查中可以看到,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请了“邓紫棋”的商标,2015年7月20日通过初审,在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有效期10年。

经纪公司是否并无法阻止艺人使用“邓紫棋”的名字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公民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姓名,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其实,艺名也属于公民姓名权的范围,只要这个名字能够与本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就归属于本人,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的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邓紫棋”作为邓诗颖的艺名,在作为商标的“邓紫棋”申请日之前,歌手“邓紫棋”已经在文化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知名公众人物,与邓诗颖的形象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在此情况下,蜂鸟音乐未经邓诗颖授权,直接将“邓紫棋”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损害邓诗颖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纪公司将艺人艺名用自身名义注册成商标后,存在侵犯艺人在先姓名权的嫌疑。

不过,有几种情况可能排除经纪公司的侵权嫌疑,假如邓紫棋在当初签订的经纪合同中已经明确放弃了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和商标权,又或者曾经签署过同意经纪公司将“邓紫棋”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书面文件时,就意味着将这项权利让渡给了经纪公司,那接下来解约之后,如需使用“邓紫棋”艺名,可能并不乐观。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蜂鸟音乐已经注册的类别均不是演出服务的核心类别,而只是如珠宝设计、办公用品等衍生品相关的注册类别,其他类别都在驳回复审等程序中,一方面这意味着即使商标有效,邓诗颖可能也只是无法在这些衍生品上使用“邓紫棋”商标;另一方面,邓诗颖也可以及时启动异议程序或在其他类别上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以最大程度保护艺名的商标权利。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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