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一)上游犯罪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份,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4-8%)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洗钱罪
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冯某网络平台帐户中的资金为刷单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三个移动支付账号进行“乾坤大挪移”。冯某先把吸收的刷单款通过自己的移动支付账号向刘某提供的三个账号转账近355万元,后把其中335万元资金提现到刘某移动支付平台绑定的两个银行帐户中。刘某再将其中325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至冯某的银行账户中,借此操作来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梳理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去向时,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移动支付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其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但刘某实施提供移动支付账户协助转款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还是洗钱犯罪成为该案难点。经过任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证据,经过审查并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查明刘某未参与上游犯罪,故不能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
最后,任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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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存折、密码等; -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办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现; -
不要替他人携带现金、有价证券出入境; -
不要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
不要使用非法金融服务(例如地下钱庄),更不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金融帐户会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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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