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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改革 | 股票交易制度之转融通和融资融券

全面注册制改革 | 股票交易制度之转融通和融资融券 鹏华资产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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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或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环环相扣,最终实现投资者可以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满足投资者更多样的投资需求。


2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有哪些?

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新增IPO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目前包括:

(1)无限售流通股;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3)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证券公司如何申报开展转融券业务?

转融券业务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1)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对出借期限、费率、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申报要素,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时间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实时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再出借给证券公司。交易所根据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对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 证券公司相关账户的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2)非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按照固定的出借期限、费率档次,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盘后按照一定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再由中国结算在日终根据成交数据将证券从出借人划转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再划转至证券公司。


4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1)出借期限方面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2申报数量方面: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 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 万股(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5战略配售股票能否用于融券卖出?

可以用于转融券。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 战略投资者” )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以经 转融通出借给证金公司,后续用于融券卖出活动

 

但是,对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自身,不得在持有期限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 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此外,交易所将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其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转让通证券出借,规则修订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7转融通证券出借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8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标的如遇终止上市等情形如何处理?

(1)交易类强制退市。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2)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3)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4)涉及终止上市的各种情形。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9各板块是否适用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1)上交所方面。

为便利投资者,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本次规则修订将《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此外,将科创板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但是,主板及科创板融资融券申报数量不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申报数量外,上交所主板及科创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2)深交所方面。本次规则修订将《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此外,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事宜按照股票执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等规定复制推广至主板。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10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如何规定?

目前融券卖出资金投资范围仅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债券 ETF(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

 

修订后,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文章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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