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并印发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院在市住建局指导下全程参与了该项工作。
《管理办法》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保障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成果质量,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和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响应《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关于建立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制度,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2.指导全市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作为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的依据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过去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对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新要求,明确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并提出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取得核查合格的相关结论文件方可用于编制项目改造方案,有利于规范全流程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提升我市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二、数据调查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程序,并明确了各程序的工作要求,加强了我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
1.基础数据调查类型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其中“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包括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
2.基础数据调查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了城中村改造(新模式)、“三旧”改造(旧模式)以及其他城市更新活动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内容。
3.数据调查方式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此外,为减少数据利用壁垒,《管理办法》增加了数据共享的通用性要求。
人口与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入户调查和入户房屋测绘等方式依法获取,其中“三旧”改造片区策划阶段房屋类数据在满足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户外房屋测绘方式获取。
4.基础数据核查新要求
基础数据涉及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开展核查,其中房屋类数据是需要核查的重点内容,《管理办法》加强了房屋类数据的核查要求,即“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四、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对新旧《管理办法》的政策差异进行对比解读,主要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的变化
根据国家、省、市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新要求,适用范围由原《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以及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的项目,其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2.基础数据调查内容的变化
修订前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内容有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数据。修订后增加了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线等调查内容,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还需包含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满足城市更新改造方案编制的需求。
3.基础数据调查类型的调整
修订前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修订后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其中“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包括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
4.基础数据核查标准变化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类数据成果质量,房屋类数据核查标准由“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率不少于30%……误差比率小于等于5%的,认定合格……”修改为“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抽查比例不少于30%……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
具体调整变化见下表
注:红字表示新增内容,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
《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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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1 |
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以及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的项目,其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为应对城市更新政策调整期,适应《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规定的城中村“依法征收,净地出让”模式和《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规定的“三旧”改造模式对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提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
2 |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的,按程序提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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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树木、管线等现状基础数据,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还需包含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满足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的需要。 |
一是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对树木保护的相关规定,增加树木数据(含绿地、连片成林、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 二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24〕16号)“主要任务”中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城中村土地、人口、房屋、产业、管线设施、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增加了管线数据。 三是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关于城中村改造“依法征收、净地出让”的要求,增加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现状基础数据,以满足改造方案编制的需要。 |
4 |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 |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按照类型分为基础数据普查、基础数据调查和基础数据核查。 |
将城中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三旧”改造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三旧”改造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统称为基础数据调查。 |
5 |
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是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调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
基础数据调查应以共享数据、普查数据等为基础开展现状调查后形成调查成果,调查成果应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要求。“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包括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 |
同上。 |
6 |
实施项目人口与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获取。 |
人口与房屋类数据,结合数据共享、入户调查和入户房屋测绘等方式依法获取,其中“三旧”改造片区策划阶段房屋类数据在满足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户外房屋测绘方式获取。 |
1.将“房产测绘”改为“房屋测绘”,房产测绘是为房屋确权登记而开展的工作,而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内容中房屋仅是获取其现状数据,满足改造方案等工作的需要。 2.“三旧”改造片区策划阶段房屋类数据的获取方式沿用原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7 |
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
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
为保障基础数据成果中房屋数据质量,提出按集体住宅、集体物业等分类的现状建筑数据的分层抽样与质量要求。 |
8 |
市城市更新部门委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单位应当在接收数据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遇雷雨天气、部门配合等原因导致核查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时间可延长15日。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核查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
根据核查工作实际,简化核查工作要求的时间,工期上采取“约定时间”的表述。 |
校审:骆建云陈琦
内容:庄卫锋 周玉国 汪进新
编辑:李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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