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为衔接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解决“三旧”改造项目的政策断档问题,我市印发了《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我市“三旧”改造既有项目明确改造工作规范、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三旧”改造政策指导与资源支持,保障既有“三旧”改造项目顺利推进、落地实施,我市在《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配套文件》(包括《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配套文件》)于2025年1月6日印发施行。
《配套文件》延续56号文、6号文、5号文核心条款,聚焦我市“三旧”改造存在问题,优化完善制度机制。
一、强化实施计划管理
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注重计划管理,《配套文件》通过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联动管理,科学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合理把控全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更新改造的节奏和规模,实现有序更新、有机更新、有效更新。
《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旧村庄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联动管理。
旧村庄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纳入项目年度计划。
二、细化方案退出机制和延期规定
《配套文件》在《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限管理,目的是督促项目改造主体按时推进项目改造,加快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同时,由于“三旧”改造项目情况复杂、耗时长,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均影响项目推进。《配套文件》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因客观原因,旧村庄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旧城镇改造项目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占比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未达到2/3以上(含2/3)的,改造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期。
《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有权限的机关重新审定和批复。
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前款所述情况的,改造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报有权限的机关重新审定和批复。
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前款规定情况的,改造主体可以在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向原批复机关申请延期。经原批复机关审议同意,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批复失效后2年内该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改造。
已签订收储协议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调整或收储协议无法履行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经原批复机关审议同意可撤销批复。经协商一致解除收储协议并将土地退还至原土地权属人。
《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旧城镇改造项目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占比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未达到2/3以上(含2/3)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前款所述情况的,改造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鼓励旧厂房交由政府收储
《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用地, 详细规划为居住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位于重点片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含规划及在建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位于政府计划成片连片收储用地范围的,应当交由政府收储。
《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将地块交由政府收储,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详细规划为居住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二)位于重点片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
(三)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含规划及在建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四)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五)位于政府计划成片连片收储用地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位于旧城区、珠江沿岸高质量发展区的,优先交由政府收储。
四、旧厂房改造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为减轻改造主体负担,《配套文件》明确对已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历史文化遗产、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区域评估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可直接引用相关评估报告结论,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开展相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旧厂房改造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等。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历史文化遗产、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五、旧城镇改造完善实施流程
一是完善旧城镇改造意愿征询要求。参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同意比例的规定,合理设置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启动以及实施搬迁的改造意愿条件,经改造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比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的可启动改造。对房屋所有权人支持率高的旧城镇微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
《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
第七条 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及混合改造项目涉及全面改造的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征求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一)项目启动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意愿征询,经改造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比2/3以上(含2/3)的房屋涉及的所有权人,和2/3以上(含2/3)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方可启动改造。
(二)项目实施搬迁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询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和对应的建筑面积占比均达到2/3以上(含2/3),方可实施搬迁。
旧城镇微改造项目应当征询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对房屋所有权人支持率高的微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
二是拓宽旧城镇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出资作为改造主体自主改造。
《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
第八条 旧城镇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组织搬迁补偿安置,房屋搬迁完毕后,可以通过公开出让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回笼资金。
(二)由市场主体实施。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具体实施改造工作,被选定的市场主体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后,政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出让土地。
(三)由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出资,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三是明确旧城镇改造复建安置资金监管,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复建安置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除由政府实施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外,涉及复建安置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应当开设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区“三旧”改造部门与开户银行、改造主体等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广州更新院作为《配套文件》的技术支撑团队,全力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研究论证,从条款起草,到收集、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全过程参与《配套文件》制定工作,推动《配套文件》最终颁布实施。
下一步,广州更新院本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强化使命担当,以高规格、高要求的工作标准,为广州“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为推动广州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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