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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正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正德集广地产联合机构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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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

在微信上看篇“鸡汤”文章,


看到最后却发现是广告软文;
打开网页满屏的弹出广告,
却怎么也关不掉;
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


搜索排在前面的往往是付费的网站广告……





从今天开始,这些互联网上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

这里面都有哪些亮点?

明确定性付费搜索广告

经历了“魏则西”事件后,付费搜索定性问题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激烈讨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要求一键关闭弹窗广告



《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一规定主要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






 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这一规定不分网上网下,确定了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广告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推销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广告主才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




 APP和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暂行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


此外,网络红人、网络大V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软文必须注明“广告”,也属于《广告法》和《暂行办法》调整、规制的范围,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次提出“广告程序化购买”概念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立法中明确了“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并要求通过这种情况发布的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程序化购买方式”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运营模式,在实践中这一组织主体被称为“广告联盟”。


  细化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列举方式进行规定。


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这是因为近些年一些广告屏蔽软件、插件的使用在国内外都引发较大争议,也引发多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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