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日前签署第32号部令,决定修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并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修改的11个规章目录如下: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01
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2
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3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04
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05
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06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07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08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09
10
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11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内容来源于住建部、中国建设报、筑龙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