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硫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用于实物交割的低硫船用燃料油,质量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质量标准。低硫船用燃料油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低硫船用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低硫船用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低硫船用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化学废料。
具体的升贴水标准,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并公告。


(1)低硫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
(2)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3)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4)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流程进行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
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7)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8)符合要求的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低硫燃料油入库的最小量为5000吨,低硫燃料油出库的最小量为1000吨,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出库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实际执行以能源中心网站相关公告为准)
(3)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低硫燃料油的品质和重量。在低硫燃料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35摄氏度。
(4)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为自保税标准仓单生成下一月份起六个月止,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a.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b.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c.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d.如A样和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6)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数量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货主应当确保交割商品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货主交割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他期货商品变质(达不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

(2)低硫燃料油期货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根据合约草案,收取标准暂定按照下表执行:

(3)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超出部分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