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三防”设施指的是防蝇、防尘、防鼠。“三防”设施是有效的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传染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三防”设施的包含什么呢?
01 防蝇设施
门帘、风幕机、纱门纱窗
风幕机、门帘能把室内外的空气和灰尘隔开,具有防灰尘、防异味、防污染、防蚊蝇之功效。
食堂建议选择安装幕机,一方面可以有效屏蔽外部灰尘和有害蚊虫,保证用餐场所卫生、安全;另外一方面人员进出能够更加方便。
使用风幕机的,风幕应完整覆盖出入通道。
水池漏网。食堂所有水池漏网进行配置到位,不用的时候时刻保持水池内有漏网。
建议:净菜、半成品、熟食架加装防护金钢网门,在存放和运输过程全过程加保鲜膜或加盖。
备餐间窗口和对外所有窗户安装窗纱;
(1.未开餐或备餐期间,时刻保持关闭,售卖结束后售卖间窗口的窗纱就直接关闭;2.对外窗户与墙壁及窗扇之间不留缝隙,纱窗要定期清洁和检查,防止飞尘积聚并保证完好,破损及时更换,防虫纱网孔径100目左右)
灭蝇灯
灭蝇灯分为电击式和粘捕式,原理都是用光线引诱虫蝇,使昆虫接触灭蝇灯附近的高压电栅栏或粘蝇纸,将其电死或粘住,达到杀灭虫蝇的目的。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用粘捕式灭蝇灯不会像电击式的那样,让被击碎的苍蝇尸体碎片冲出灭蝇灯以外,飘落在地面、设备、食品之中,造成二次污染。
灭蝇灯安装标准:
1、灭蝇灯可在加工经营场所的通道处安装,悬空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8至2米,离顶部天花板0.6-1.2米之间,每25㎡一个,与墙面垂直安装。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
2、灭蝇灯备注提醒:
(1)灭蝇灯内电击式收集盘清洗和粘蝇纸更换时间:电击式灭蝇灯收集盘内的昆虫尸体每周至少清理一次;粘捕式灭蝇灯捕获飞虫面积超过粘胶板纸面积的70%应更换。
(2)灭蝇灯的灯管更换时间建议在每年4月进行灯管评估,5月前虫害情况不多,提前发现失效的灯管,立刻更换。发现失效灯管,可及时更换新灯管。
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灭蝇灯灯管(国产灯管达不到一年),即使亮着SGS也建议更换,因为灯管表面的UVA涂层已消耗完,已无吸引趋光昆虫功能,最保险用紫外线测量仪检测下灯管有效性。
X 未通电,且安装在食品贮存柜上方。
02 防鼠设施
防鼠设施的主要作用是为了阻挡鼠类的进入,保护室内各种物品免受鼠类侵害,防止鼠传病的发生。
食堂应在与外界相通的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不锈钢网,在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及食品储存仓库门口加设挡鼠板。
• 防鼠网: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鼠网眼径要小于6mm;下水道出水口安装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的篦子。
•防鼠板:在与外界相通的门、食品库房等入口处,如设高度60cm以上的防鼠板,且两边要用凹槽固定。安装最好采用金属材质,门与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应小于6mm。
•空调、电缆、水管等管线穿墙孔全部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应填充牢固,无缝隙。
•厨房排风扇外加装防鼠罩,罩单空面积不大于0.5平方厘米。
排水沟处安装防鼠网
排水沟盖板内安装防鼠网
下水道出水口安装篦子
空调穿墙孔封闭严密
油烟管道、排风口加装防鼠网
下水管道口封堵严密
建议:外围下水管安装防爬刺装置
X 未设防鼠挡板
X 下水管道口未封堵
X 各类孔洞未封堵
X 防鼠网缝隙太大
X 窗户破损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三防”设施有了清晰的认识。希望食堂门店可以利用暑假期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正确配备、安装、使用“三防”设施,并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虫害消杀。
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三防”落实不到位的违规处罚案例:
2024年1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5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出入口虽设置了“三防”设施,但为方便人员进出,已将设施抽离,形同虚设,“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8日,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通报,反映江西省某学校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实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4年4月29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堂 “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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