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银监会的一则公告引起业界不小的讨论。
1月1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将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和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银监会为何在此时发布《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本报记者详读《征求意见稿》发现,第十一条列举了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五种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即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明博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筹集的他人资金”除非含义另有解释,否则私募基金及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无疑将成为委托贷款新规的封杀对象。
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吴卫明博士撰文分析称,近年来,由于银行信贷政策原因,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通过委托贷款形成的“影子银行”规模巨大。委托贷款的债权模式,一度成为房地产基金重要的业务模式。如果银行委托贷款渠道被封杀,私募基金由于本身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质,则债权型基金将可能从市场消失。
所谓债券型基金,一般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机构)通过合伙制(50人以内)、或者契约型基金的架构(200人以内),对符合中国证监会“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募集。募集后,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给融资方提供贷款。或者通过单一资金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借款给融资方。
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渠道放贷的债权型私募基金从市场上消失会怎样?吴卫明博士认为,若真如此,将会关闭一个重要的投资通道,对私募基金业会形成比较大的影响。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投资主要是债权型和股权型。虽然股权型基金不受这个政策影响,但受该政策拖累的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渠道放贷的债权型私募基金一旦消失,私募基金业无疑形同失去臂膀。
在吴卫明博士看来并不是没有出路。他支招称,债权型私募基金要么尽早实施业务模式转型,要么寻求新的合法通道。
当本报记者问及合法通道具体所指时,吴卫明博士表示,所谓合法通道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借用信托公司通道,私募基金作为单一资金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计划放贷。但是,如果银监会针对信托公司的此类业务叫停,则信托通道也会受到影响。二是通过股权投资加回购的方式进行投资。但这一方式,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一系列制约,法院判决也存在不确定性,在保证商业目的方面存有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除第十一条规定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其中,资金用途不得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同日,银监会还公布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是银监会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
据了解,《指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

北京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
河北分公司地址:槐安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南行200米人防大厦七楼
联系电话: 0311-69093751 0311-69093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