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近期开展的私募基金教育专项活动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本管理人将在公众号推送相关内容,帮助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知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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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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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勿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审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目前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5)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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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