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以下几类债权类私募基金风险相对较低:
1、对融资企业极其了解则风险较低;
其实私募基金本来就是特定人群的投资模式,而特定人群有时就被解释为“知情人士”,如果一群投资人对于融资企业非常了解,而且对其未来的产业发展非常有信心,在充分论证后就可以进行投资,这种因为“知情”因为“了解”而参与的投资其风险就相对较低;
有些投资者对于一些不懂的行业因为收益高而盲目投资,反而就会涉及较高的风险,因为不了解而涉足了风险;
2、基金发起人的上级机构实力雄厚则风险较低;
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单位是有较雄厚背景的,这个雄厚的上级机构可能是其母公司,也可能是其集团公司,也可能是其关联单位,这样一旦项目出现了风险,则基金发起单位可以依托其上级机构的能力快速化解风险,从而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例如:很多地产私募基金的上级集团公司就是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地产私募基金对应的融资企业无力还款,则可由基金公司的集团公司全盘接收,这样就能迅速盘活资金,实现投资人正常本息兑付;
由于私募基金市场没有门槛和相应的监管,整个市场鱼龙混杂,很多基金公司实力低下,有些本身就是非法集资,甚至有些私募基金就是为了诈骗,所以,认清私募基金的实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那么哪类私募基金的风险最高呢?
1、小贷公司对接的融资项目;
现在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非常简单,尤其是小贷公司对接的融资项目,不但简单而且隐含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
例如:现在很多小贷公司的合伙人不敢接大额和长期的贷款项目,他们认为自己的钱没有必要冒这样的风险,这时小贷公司的某个合伙人就可以通过发起“债权类私募基金”的形式在社会上募集资金,这样就形成了小贷公司的体外“资金池”,而且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私募基金发起人可以赚取打包融资成本减去投资人利益之后的全部利润,而且可以再获得产品到期后客户利润的20%(收取客户利润20%作为基金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的行业潜规则),而这种高利润的背后就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因为高利润而产生利益输送,因为高利润而忽视风险控制;
2、门槛较低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而公司制要求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制要求合伙人不能超过50人,因为人数限制而一旦对应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就必然对应较高的门槛,例如贷款5000万,并采取合伙制,就要求参与人不能低于100万,所以,私募基金产品的门槛理论上应该较高才对;
如果有一款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门槛只有20万,则很有可能超过法律要求的人数,那么就会涉及“非法集资”,也可能是通过“代替持有”模式来解决,非法集资的风险自不用说,代替持有同样让投资人没有明晰的法律身份,一旦出现纠纷则很难通过法律来快速解决;
3、涉及海外投资的私募基金;
现在市场上经常会发现以投资海外项目为目的的“债权类私募基金”,这样的私募基金一般有两个特定,一是基金发起单位不再国内,一般在香港居多,二是被投资企业一定在境外,例如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而投资项目也多为稀有矿产,包括黄金、白银、钻石、碧玺等,这类私募基金由于发起单位和被投资单位都在国外,则无法验证其真伪,一旦出现投资风险也无法维权,而很多此类私募基金并非真正的投资了稀有矿产,而是通过资金多次流转而从事了“高利贷”行当,其实就是一种“借鸡生蛋”的模式,如果高利贷正常回款则客户资金尚可保全,如果高利贷出现坏账或资金链断裂,则投资人资金不保,更为难办的是几乎无法维权;
4、抵押物流通弱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抵押和担保,抵押物的流动性就决定了此类投资的风险大小,很多此类基金的抵押物属于稀缺资源,市场认同度较低,或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一旦融资方无力还款,在拍卖抵押物时就会非常尴尬,经常会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况,例如:抵押物是城市郊区的划拨用地及地上的厂房,即使抵押物足值也很难找到接收的新买家;抵押物如果是贷款企业的股权,如果贷款企业真出现资金链断裂,并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则抵押的股权是最后顺位的资金兑现,企业清算后应先还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然后是其他形式的借款,最后才是股权变现,如果清算完毕股权对应无现金形式,则意味着抵押的股权血本无归,如对应的股权为负资产,则不但没有现金回收,还可能因为股东身份而牵连债务风险。
私募基金本身是非常好的高收益投资形式,但必须对应成熟的投资者和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盲目因高收益而参与私募基金,很可能面临各种投资风险而资金不保,甚至血本无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