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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机构用户信息须与机构名称、标识一致!

互联网新规:机构用户信息须与机构名称、标识一致! 社保金融发展论坛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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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6月2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提示: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已纳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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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以下简称《互联网新规》)。6月2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提示: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已纳入《互联网新规》。要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及时学习领会,充分运用这一政策规定,挤压各种假冒、仿冒、捏造社会组织名称、标识的行为,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空间,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规》分5章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适用范围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

强调互联网用户账号与真实信息的一致性原则


(1)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2)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3

明确互联网用户的禁止行为事项


(1)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2)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3)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4)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5)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6)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7)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5

施行时间


    自2022年8月1日起。


来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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