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先生:
谁的责任谁解决的原则,这是通常的社会观念,有其合理性。但是,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行为,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原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其必须具备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这也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首要标准。无法定职权而实施行政行为,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原理,属于违法行为。社保费征缴职能移交后,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没有征收职能、职责,其向征缴对象下达的征缴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一旦涉诉,法院应当撤销该征缴决定。社保费征缴职能移交后,社保经办机构下达征缴决定,相对人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履行了该征缴决定,补缴了社保费,此种情形下社保经办机构的征缴决定是否合法?基于法理及司法实践,社保经办机构的这一决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合法,但是相对人的补缴行为是合法的,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补缴行为并未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因此通常的做法是,法院判决征缴决定违法,但维持相对人的补缴行为——驳回撤销征缴决定的诉求。
职能移交前的欠费虽然发生在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期间,但该欠费违法行为的纠正应当由有权机关实施,无权机关没有纠正该行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追缴移交前的欠费,并非移交后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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