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促进企业年金高质量
可持续发展的“浙江方案”
■文/徐红梅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提升养老金替代率的功能,在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与专业机构深入走访浙江省的部分企业,了解企业和员工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分析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扩大浙江省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浙江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截至2024年年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达3.64万亿元,其中广东、上海、北京的基金规模都已超千亿元,浙江省基金规模为823.26亿元。全国企业年金账户数超15万个,上海、广东等地的企业账户数均超万个,浙江省企业年金账户数为6042个。全国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3241.84万人,广东、上海等地参加人数均超百万,浙江省参加人数为66.03万人。
根据近年来浙江省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数据,浙江省企业年金结构中,国有企业账户总数、参加人数、基金规模占绝对主导地位,他们在选择年金计划时,倾向于单一计划;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整体体量较小,且全部选择集合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占比最少,且均采用集合计划模式。
总体来说,浙江省企业年金各项指标呈逐年攀升的趋势,总体发展水平居全国中上游。其中,半数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和集团型企业,体现了国有企业的责任担当和对职工的关切;而作为推动浙江省经济增长、促进就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的民营企业,年金参与率一直处于低位,未能在提高员工福利、促进人才引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年金发展遭遇瓶颈
民营企业人力成本高利润低,建立年金意愿不强。民营企业人力成本较高,尤其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大多为孵化期的民营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目前政策规定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5%部分可以税前列支,但对于该类企业的吸引力不足。
部分国有企业因“亏损”界定政策不明确,尚未建立年金。浙江省大多数地区均已出台或即将出台国有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当前各市国资委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亏损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年金上。根据有关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但由于没有统一政策文件对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进行明确界定,各市的操作实施办法都不尽相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缺乏参加年金的动力。尽管浙江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但在调研中,各地各单位均表示,在无财政增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编外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问题。如果只是把现有财政划拨的人头经费用来缴纳年金,势必会影响编外人员当期薪资收入,因此编外人员大多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
各地人才政策普遍缺乏年金优惠政策的配套激励。浙江省现有的人才引进政策框架内普遍缺乏企业年金优惠政策的安排。此外,目前各地已经实施的人才集合计划多数着眼于参加人员的规定及计划建立流程的优化,没有更具吸引力的政策条款,企业参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人才集合计划未能在引才、留才中发挥预期效用。
缺乏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标准,年金业务办理不便。全省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统一平台,政府、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不畅通,现有的信息披露报告频次、内容及查询渠道难以满足企业与职工的查询需求。另外,机构间具体运营服务流程标准不一,给企业办理年金业务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权益损失。
个人账户携带性缺失,影响流动性大的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在离职后,如新就业企业也建有年金,可办理账户转移,否则需将资金转为保留状态暂存。对于将账户保留在原企业的,仍旧需要原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以及受理职工未来的业务办理需求,增加了企业管理账户的时间、人力成本,同时保留账户的投资收益相对较低,不利于职工企业年金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及个人养老资产的全面规划。
宣传力度不够,政策知晓度低影响年金扩面。目前,在没有强制参与的监管要求、政府广泛的政策宣传、年金管理机构积极上门推介的前提下,企业主动了解年金制度、主动建立年金计划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此外,过往的宣传主要为年金管理机构单方面的上门路演,企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认可和信赖度相较于政府不足。
建立
企业年金长效发展机制
针对浙江省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借鉴国际国内经验,笔者对建立浙江省企业年金长效发展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探索创新产业园区集合计划,作为激励企业建立年金的切入点。由各地人社部门或组织部门牵头出台人才集合年金政策文件,以当地政府部门或园区管委会作为合同主体与年金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原则上入驻企业“自动加入”,参加人员不设下限,鼓励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优先参加人才集合年金,先行覆盖中高层职工和核心骨干,并根据经营效益逐步扩大覆盖面。同时,建议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奖励政策,为企业和员工提供贷款等多元化支持,适度放宽建立企业年金的约束性指标,简化年金的建立流程,允许企业灵活缴费。
尽快明确国企“政策性亏损”界定指标体系。建议各地市国资委以国有企业从事行业或承担职能划分建立企业年金的标准。例如公用事业公司及承担公共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如发生经营性亏损,均认定为政策性亏损,建议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允许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具体缴费来源可通过企业降本增效的方式解决。对于市场化运作且被认定为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建议同意其在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恢复缴费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进行补缴。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编外人员建立系统内年金集合计划。一是建议参考江苏省的村干部企业年金推动经验,采取“牵头委托,统一实施”的模式,设立本地区本系统编外人员专门的年金集合计划;二是建议参考安徽省高校系统企业年金方案,由主管部门牵头,为编外人员中核心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年金集合计划;三是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原有的经费用途,为编外人员参加年金计划。
因地制宜创新人才政策,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缴费机制。建议各地创新人才政策,增设人才企业年金政策条款,具体可将已有的人才补贴资金进行重新分配,适当降低现金补贴、住房补贴等额度,将部分资金转化为人才年金储备资金,建立政府补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机制。为引进的人才建立年金,这样既体现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又能调动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才长期服务当地企业。
借鉴国际经验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破除制度性壁垒。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探索在第二、第三支柱账户间建立通道机制,整合第二、第三支柱的财税优惠政策,允许账户资产在二者之间可转移、可携带,增强年金制度的吸引力。
建立公共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细则。一方面,建议由人社部门组织牵头,建立统一的年金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平台,把具备受托人资格的机构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细化统一各机构年金业务的各项业务标准,统一规范接口,做到机构之间的业务流转数据不落地、业务全闭环;另一方面,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对评价排名靠前的机构予以公开表扬,充分激发机构工作积极性。
拓展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广泛提高年金知晓度。强化企业年金政策宣传,通过专题科普、政策解读和微视频等形式,在线上线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联合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年金发展联盟等方式,发挥各方力量,提高企业与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此外,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分享成功案例经验,帮助企业顺畅建立年金。
(责任编辑:邹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