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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活动宣传报道

“3.15”活动宣传报道 广西国富融通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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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15”活动宣传报道

高度警惕股市所谓“杀猪盘”风险

 近一个时期,个别上市公司股票又上演所谓“杀猪盘”。不法团伙为大额出货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股市“杀猪盘”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金融知识普及

一、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也不要相信通过音视频、“晒单”等方式间接荐股的信息。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热心”荐股必有所图,居心不良。

二、不要听从“老师”之类人员的指令跟风操作。通过微信群发、直播喊单(喊麦)等烘托抢买气氛,要求“统一听指令”“大家一起买”“XX时点全仓杀入”“能买多少买多少”“买后发交易截图”等,很可能是“杀猪盘”,一定不要参与。

三、不要轻信所谓“维权机构”“维权人士”能够帮忙追回损失,小心二次上当受骗。

 请广大投资者认清合法业务与非法活动,不要相信任何无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合法的荐股服务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严格的业务规范,要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承诺收益。投资者可在证监会官网首页“监管对象”或“合法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合法机构名录。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慎重投资,看住自己的钱财,勿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迷而追悔莫及。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提醒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联网运营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对涉及股市“杀猪盘”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实施非法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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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轻信、不参与远离场外配资陷阱

近期,一些不法机构、个人及互联网平台打着“我出钱,你炒股”的旗号,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撒网式”电话短信等方式招揽客户,称能为投资者提供1-10倍高杠杆炒股资金。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进行杠杆交易。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风险巨大,要摒弃“以小博大”“一本万利”的心理,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或平台提供的所谓“配资炒股”服务,选择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合规进行股票交易、接受证券融资融券服务。

场外配资风险警示

场外配资活动通常借助信息系统,为投资者开立虚拟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按照交易量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场外配资活动看似一本万利、方便快捷,其实往往蕴藏着巨大风险。

一、高杠杆风险。正规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比例有明确的规则上限,场外配资则可能使高杠杆成为“脱缰的野马”。有市场人士测算过,假设场外配资杠杆按1∶5比例操作,买入单一股票的话,跌幅只要达到5%就触及警戒线,一个跌停就会被强行平仓。

二、下单风险。场外配资交易过程至少经过配资系统、操盘系统、委托交易系统3个系统,安全性、稳定性不可靠,经常出现指令丢失、交易差错等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收费欺诈风险。擅自提高交易费率,也是配资公司常用的手法之一。对于操作频繁的客户,一般情况下因交易数据太多,不会仔细查阅交易记录、计算交易费率,直到亏损后才发现配资公司违背承诺,收取了畸高的交易费用,无形中吃掉了大量的投资本金,发觉上当受骗后,还评理无门。

四、虚拟盘诈骗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软件模拟沪深股市交易盘进行对赌诈骗,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并未真正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入沪深交易所,配资公司也并未将客户资金真实用于股票投资,而是进入个人账户后转走或提现,据为己有。五、失联跑路风险。一旦配资公司倒闭、老板卷款跑路、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投资者也将面临无法交易、无法出金,甚至血本无归的。

案例扫描

“我出钱,你炒股”“专业为股票期货投资者提供无抵押低息贷款,让您的资金放大3-5倍,高杠杆炒股”。股民王某看到街头散发的股票配资广告后,经不住“一本万利”的诱惑,不经斟酌,按照广告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张某,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配资比例1:3,即王某出资10万元,张某配资30万元;利息每月2%。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5%时,须立即追加保证金,当证券账户内资金总额低于王某出资金额的110%时,张某有权强制平仓,停止交易,协议自动终止。

随后,王某按约定将10万元投资款打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张某提供给他一个IP未经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页登陆端的账户密码,王某登陆后开始用该账户上显示的30万资金操作炒股。虽然追加过几次保证金,但王某的账户1个月后还是被强制平仓。王某不甘心,一心想翻本,又拿出30万配资100万,共计130万元再次杀入,3个月后又被强制平仓。前后投入的50多万元全部亏损。

王某开始以为账户被强制平仓、亏损累累,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快、自己运气不好。后来发现张某并未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般券商佣金标准收费,每笔交易扣除的手续费高达8‰,是正规券商收费的20余倍。由于王某交易频繁,扣除的手续费累计高达20多万元。王某顿觉上当受骗,找张某理论,要求张某提供交易记录并退还多收的手续费,张某先是虚与委蛇、借口推脱,最后干脆不接电话,人间蒸发。王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链接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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