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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医保最新调整!

2024年1月1日起,医保最新调整! 社保金融发展论坛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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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热点问题社保金融医保参加北京、浙江城乡居民医保的小伙伴们注意啦!2024年医保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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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北京、浙江城乡居民医保的小伙伴们注意啦!2024年医保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有调整!






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医保最新调整!



一、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


12月18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
  • 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
  • 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
  • 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补助资金由市、区各负担50%。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


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二、取消首诊转诊限制


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有首诊转诊政策。


三、门急诊支付限额提高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四、2024年城乡医保集中参保进行中,还没参保的,抓紧时间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正式开启了。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北京市医保局提醒,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在集中参保期后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3个月等待期满后才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请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参保缴费。


据悉,参保人还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含共济账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初次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缴纳保费时,需先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京通”小程序或经办柜台办理共济备案。




浙江医保发布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


12月14日,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文件《关于2023年度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等医保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一、调整标准


2022 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 96237元(8020元/月),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变更 2023 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


通知明确,2023年度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限由原22311元调整为24060元,缴费基数下限由原3957元调整为 4462 元


2023 年省级医保退休人员保底月划账基数由原7437元调整为8020元


二、调整时间


省级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标准统一从2024 年1月起调整执行



近期,多地医保局发文明确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标准


天津:2024年1月1日起,医保缴费年限定了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1.实际缴费年限


  • 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 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 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二、具体核定方法


1.实际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以本市医疗保障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其中,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滨海新区医保局一次性核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导入医疗保障系统。


2.视同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核定规则,结合与人社部门交互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跨省(含军地)转移接续年限等因素,通过系统进行核定。


三、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武汉: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不满足本办法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在武汉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时,需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全国医保缴费年限标准


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险对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的规定不同。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市级统筹”为主,各地区一般都有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退休不再缴费,终身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但是,各地区对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常见的规定如下:


  • 累计(含视同)缴费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累计(含视同)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也有极少数地区,目前只要求累计缴费满15年。

二、部分省(区)统一缴费年限要求

目前,山西、内蒙古、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等地,已经有全省(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年限要求。

另外,山东省要求,全省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三、需要特别注意,有些地区要求“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外地转入的医保缴费年限,一般都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很多地区同时规定了“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例如,湖南省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四、还有极少数地区要求“连续缴费”年限

例如,陕西省安康市规定:男性实际连续缴费1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实际连续缴费12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这类地区的参保人员要特别注意:连续缴费年限不能中断!中途断缴,连续缴费年限就要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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