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借款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有还款责任么?

借款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有还款责任么? 酸甜法务
2018-05-11
0
导读:如果借出的金额较大,借款人又是已婚的话,最好是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证明夫妻双方均对此债务知情且自愿共同偿还债务。


在经济社会中,作为自然人举债的情况很多见,不论是因为周转不畅,还是因为有好的项目投资,但最终借贷也因种种原因逾期或无法偿还。

典型案例

      孙某与丛某原系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孙某一切债务与丛某无关”。2014年3月8日,孙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5年1月11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和丛某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9月29日,孙某向法院起诉与丛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孙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丛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20万元。同年10月23日,孙某与丛某调解离婚。针对后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孙某和丛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酸甜法务帮您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那么我们不禁又要问了: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基本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债务用于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因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第19条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借贷金额不大,债务人一方又无证据证明相关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院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问题不大。但是如果借款金额过大,且债务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要求法院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如果借出的金额较大,借款人又是已婚的话,最好是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证明夫妻双方均对此债务知情且自愿共同偿还债务。

酸甜法务作为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解答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律师预约:187 6977 8898 张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酸甜法务
内容 2707
粉丝 0
酸甜法务
总阅读846
粉丝0
内容2.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