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公司主体资格受限
当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激励对象资格受限
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法定原因,还有的公司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撤销股权激励计划,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如激励对象范围变化、资本市场波动、公司组织架构变动、公司战略方向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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