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员工在想要辞职时,说走就走,这样做真的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
员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也就是写辞职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作为劳动者,员工应当有证据证实自己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才可以,否则劳动者无法行使自己的解除权。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是书面的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
另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所以,对于劳动这来讲,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还是要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才好,一味地“拒收”,也仅是徒劳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