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是商誉的表现形式,商誉是商标的内容,商标所传递的具有标识性的信息是企业的商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又是怎么认定的呢?关于这些问题,酸甜法务将为您详细介绍。

1、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3、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地名,不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可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词汇组合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但是,上述词汇作为商标注册后,不得禁止他人对该词汇本身“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是一种善意使用,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仅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也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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