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林”商标风波
2000年,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申请的“少林”商标被核准注册。2016年,第三人少林寺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天马果公司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少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使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已使用诉争商标近20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少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了原判。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少林寺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寺院,且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作为“少林寺”的简称已是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允许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宗教感情,可能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鉴于少林寺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佛教寺院这一事实,广东天马果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不应当作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理由。
亡羊补牢式注册商标
少林寺也不是一开始就注意商标的保护。2002年4月,日本商标事务所的一名负责人向少林寺释永信方丈递上一份意外的礼物: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
这名负责人善意地提醒道:你们再不行动,这个世界都快搞不明白正宗少林寺、少林拳是中国的还是日本的了。更令人心惊的是:对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
在中国国内,有百余家企业、54个“少林”商标产品正在使用,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酒业、医药等。由此,少林寺开始展开亡羊补牢式的注册行为。截止目前,少林寺名下申请了554个商标,包括“少林、少林寺、达摩院、嵩山金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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