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后作出裁决,待裁决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等待裁决生效后再执行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劳动者生活保障或者及时治疗的,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该裁决书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遇到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情况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灵活适用法律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