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可能是因为企业混淆了“股权”和“收益分红权”的概念。一方面,企业投资者不想放弃对于企业的股权控制以及企业的操控;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采取股权激励措施来增强与企业高管、科技人员的向心力。

因此,企业投资者就会陷入企业控制权与人才控制的举步维艰的境地。但是,只要正确地认识到出资股权的财产属性,这个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具体操作如下:
一、因地制宜,因人赋权
出资股东一般享有股份出资所有权、公司事项表决权、利润分红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股东根据人才及资源的价值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赋予不同的权利种类。
二、保障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为了防止企业由于股权激励赋予其他人而丧失实际控制权,可以采取被激励者享有一定股权份额的利润分红收益权,而不享有其他权利的模式,被激励者享有股东权利,但是无法行使核心的所有权和表决权,这样就保障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增加核心人才权利
对公司具有重大核心作用的人才,可以适当增加其他权利,使得他享有更多的股东权利。例如,转让权、表决权、分红权和继承权等。
四、额外权利的法律效益
由于企业增加的部分份额外权利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协议或者承诺书等书面案例文件予以确认,并对于该文件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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