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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酸甜法务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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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就是只有一个股东,不用设立股东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盈利状况,企业运作较为简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55万元给刘某用于工程周转,担保人为A公司。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即向刘某转账55万元。后刘某一直未还款。经查,A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杨某。

本案中,A公司是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杨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没有学习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杨某就要对A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几年来,经常看到不明真相的网友们戏谑“出任CEO,迎娶白富美,从此走上人生巅峰”。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说,听起来成为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件美差事,“打工的”摇身一变就成了“老板”,恨不得翻身农奴把歌唱。其实,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区。在成为“老板”的同时,巨大的债务风险也是随之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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